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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下载:刚刚宣判!63万勘察费引发1125万天价赔偿!行业

发布时间:2024-05-13 04:12:34 来源:星空体育网站入口 作者:星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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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背锅侠的故事再次上演了,一项63万勘察费的勘察项目,因项目基础出现沉降事故后,建设单位起诉勘察单位,导致勘察单位被判赔偿约1125万元。

  这起勘察合同纠纷的案件拖了14年的时间,从勘察合同签订到二审判决,我相信当事双方应该都已经精疲力尽,我们简要梳理本案的时间线。

  2014年厂房投产,同年,厂房的某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随后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敦某矿业公司委托某色地质公司承担敦某公司选矿厂详细勘察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勘察费63万,场地面积22461.4㎡,预计勘察工作量:选矿厂勘探点按方格网状布置,勘探点间距为20至35米,勘探点77个,控制性钻孔39个,深度为10.00米,一般性钻孔38个,深度为8.00米。

  据场地勘探及工程地质调查,场地内未发现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基土分布较均匀,土层坡降大于10°,属于不均匀地层,结构设计部门需进行变形验算,为了防止不均匀沉降,结构设计部门需在设计时考虑加强结构措施。在勘探深度10.00米范围内,地基处理及基础方案建议可参考本文6.2条选用。

  2014年7月29日,敦某公司选矿厂磨机钢平台支柱剪刀撑发生轻微弯曲变形。2014年7月31日,敦某公司选矿厂零平面地面发生大面积开裂,出现大范围基础下沉和位移。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均是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

  “(1)空洞在遇水入渗和(或)球磨机荷载作用下的坍塌是球磨机设备基础发生快速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原因。

  (2)该场地角砾混合土为中等湿陷性土,且属于不均匀地基土层,遇水浸泡至饱和,强度大幅降低,从而引起球磨机设备等下沉和倾斜,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某色公司未能查明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球磨机基础下没有布置勘探点......”

  (2)一审法院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某色公司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某色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关于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约定,出具的勘察报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案涉工程事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根据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结合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加固设计图针对构筑物的变形要求进行沉降原因的分析,案涉工程建设施工位于多降水山区,主厂房用水量大,且均为明水,在地基加固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地表防水. 湿陷性处理等措施,应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给排水方案。中冶北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关于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认定。

  (2)敦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 生产按照《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要求,基槽开挖采用了放坡开挖方式,并在当放坡条件不具备时,如影响相邻建筑物基础安全,采取了基坑支护措施。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采取了通知勘察设计人员验槽,合格后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防护等措施。

  3. 一审法院结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明确某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敦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1. 本案勘察单位不服是委托勘察的深度为10.00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深度至少30米的地下。亦即,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是否在地下30米处,本案判决没有认定这个事实,二审判决也没有对此予以回应。

  2. 本案发包方不服的是敦某公司选矿厂球磨机在组装完成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唯一原因系某色公司的地质勘察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应由某色公司全部承担。

  3. 本案一审新疆高院认为某色公司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其履行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和规范,还应当秉持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提供合理的勘察报告,保证工程按照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4. 如果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确实在地下30米处,而委托勘察深度为10米,是否属于“勘察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而却没有尽到”的情形,进而应当承担责任?亦即,勘察单位专业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或者说在哪里?说白了就是是否超过正常勘察单位的专业预见?

  5. 一边市场是低价竞争,一边是最大限度的专业机构注意义务,工程勘察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为了防范风险,把活干好拒绝低价收费!

  上诉人敦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敦某公司)因与上诉人某色地质公司(以下简称某色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敦某公司与某色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敦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南某霞,上诉人某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白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敦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某色地质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敦某矿业公司赔偿损失11,256,929.77元”,改判为“某色地质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敦某矿业公司赔偿损失18761549.61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某色地质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敦某矿业公司支付鉴定费、测绘费合计923350.31元”,改判为“某色地质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敦某矿业公司支付鉴定费、测绘费合计34236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敦某公司选矿厂球磨机在组装完成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唯一原因系某色公司的地质勘查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应由某色公司全部承担。一审判决某色公司承担事故损失的60%即1125万元,敦某公司承担事故损失的40%即750万元,未能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应的公平原则。某色公司的地勘报告是敦某公司选矿厂设计、施工的基础和前提,但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鉴定,某色公司未能查明敦某公司拟建选厂的场地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一审判决认定选矿厂试生产时厂房地坪和排水槽开裂,大量生产用水渗入球磨机等设备基础下,也是导致本案事故的原因,并判决敦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事实认定明显存在错误。(二)本案鉴定虽由敦某公司提出,但四次鉴定均系某色公司否认相关事实,而本案事故又系某色公司地勘错误所致,且鉴定结果均不能支持某色公司的抗辩理由。因此,应由某色公司承担鉴定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将敦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423620元按照起诉金额胜诉比例判决敦某公司承担2500269.69元,某色公司承担923350.31元,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

  某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判项,改判驳回敦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敦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色公司承担责任错误,某色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事故发生的深度和范围都不在合同范围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深度至少30米的地下,远超合同约定的深度范围,某色公司不应对超出范围承担责任。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引起的纠纷,某色公司不存在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二)一审法院认定敦某公司承担40%责任有误,敦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敦某公司的施工单位严重脱离某色公司的勘察水平线进行大面积挖方,擅自将某色公司的地质勘察深度几乎全部剥离,导致某色公司的勘察深度几乎全部被挖掉;没有将勘察报告和设计报告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本次事故的原因是敦德厂房透水引起的,加之球磨机周围大量漏水和本身的震动引起地基下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敦某公司放弃向其主张,敦某公司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三)国检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某色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国检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无效的,国检中心没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存在违法进行转委托的行为,鉴定程序违法。(四)一审法院认定修复加固工程造价为18761549.61元错误,根据造价报告只有球磨机(MQY4561)和球磨机(MQY3245)是进行纠偏,加固费用为2371227.22元。其余的16390322.39元属于地基处理不是加固费用。造价鉴定的计费标准严重错误,没有按照事故发生时的价格计算,以设计图出图的时间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存在错误应当予以调整。(五)一审法院判决某色公司返还63万勘察款,承担鉴定费用923350.31元错误。首先,某色公司与本案事故没有关联,不应返还勘察款。其次,只有球磨机(MQY4561)出现了事故,不应返还整个选矿厂的勘察款。敦某公司对未塌陷地点也进行了鉴定,属于超出范围鉴定。第三,某色公司与敦某公司没有一个合同约定选矿厂的勘察款是63万,63万这个数字一审法院是如何确定的也无依据。

  敦某公司辩称:(一)某色公司作为专业的地质勘察单位,在地质勘察时未能查明敦某公司场地角砾混合土存在湿陷性和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未能判定基础持力层为不均匀地基。某色公司履行合同不仅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更没有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其提供的错误地勘报告给敦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某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某色公司上诉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深度至少30米的地下,远超地勘合同所约定的勘察深度范围,该主张只是某色公司的单方辩解,不但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三)敦某公司选矿厂球磨机在组装完成试运行阶段,即发生地基沉降事故,唯一原因系某色公司的地质勘察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应由某色公司全部承担。(四)某色公司的地勘报告多处勘察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某色公司作为专业的地勘单位没有尽到专业机构应尽的审慎义务,违反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地勘报告。(五)国检中心系一审法院委托,且在鉴定过程中某色公司对鉴定资料进行了质证,并与鉴定机构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验证。某色公司上诉认为国检中心没有资质、违法转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六)某色公司对修复造价1876万元中只认可球磨机加固费用237万元,不同意承担厂房地基修复费用1639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案纠纷发生起因是某色公司对敦某公司选矿厂整体地基勘察失误,而不仅限于球磨机地基;其次,主厂房中不仅包括安装球磨机的设备间,还有过滤间、精矿仓等建筑设施,均安装有大型车起重吊装设施,如果地基隐患不得到治理,无法保证设备安全生产。(七)某色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给敦某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色公司应全额返还选矿厂地勘合同所收取的勘察费,某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八)本案发生的四次鉴定均系某色公司否认基本事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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