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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下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认定已竣工验收合格

发布时间:2024-05-14 03:35:12 来源:星空体育网站入口 作者:星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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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认为:1、关于是否存在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缺陷整改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在交付工程时对质量问题的认可,或者自愿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随着发包人对未经验收工程的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丧失了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故宏大公司没有要求宏亚公司支付质量整改费用的权利。

  最高法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凯创公司主张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凯创公司及监理单位林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发出XJ2015-4-7《工作联系单》,要求三建公司撤离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凯创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临建活动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双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栋楼房。本院认为,凯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合同二亦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质量问题均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凯创公司的质量索赔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开业使用,根据上述约定,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本院再审庭审中,聚洋公司称,其提起的反诉是针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提出的,不是使用过程中的保修责任。因此,本案聚洋公司反诉要求非凡公司承担的是因其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质量责任,并非诉请非凡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一审法院基于聚洋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针对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返修需要的费用,并非是针对案涉工程是否出现了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及需要的维修费用。据此,二审法院在认定非凡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是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令非凡公司给付聚洋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判决非凡公司承担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或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质量责任,与非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案涉工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不一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法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主张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为:首先,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前,凯元公司即同意购房人入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中天公司承担质量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其次,《施工协议书》第六条第5项约定:“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1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本案中,凯元公司并未提供通知中天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相关证据,是否因质量问题产生损失的事实存疑。因此,凯元公司关于中天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1671822.02元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潇湘综合公司应自行承担质量责任。且从当地政府、质监单位出具的报告、检测结果来看,涉案工程虽然存在部分缺陷及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因此,潇湘综合公司请求在工程造价中核减缺陷修复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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