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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下载:宿州埇桥市政道路改造项目“8·10”车辆伤害事故调

发布时间:2024-05-12 11:21:26 来源:星空体育网站入口 作者:星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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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10日11时30分许,宿州市埇桥区银河四路与磬云路交叉口市政道路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宿州埇桥市政道路改造项目“8·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宿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事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460,法定代表人:宋*,开办资金:1013.85万元人民币,经费来源:财政定额补助。业务范围:城市道路、桥梁、下水、照明、隧道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给排水的维护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市政公司总承包二级资质。

  2.宿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事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成立于1997年4月30日,属市政管理处管理,2019年5月份划归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W,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伍仟万圆人民币,经营范围: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宿州市旭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丽公司),事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15年01月15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三八办事处六里村胡二组90号,注册资本:捌拾万圆整,法定代表人:周**。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安徽泽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阳公司),事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2020年10月27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胜利西路御河观塘5号楼安居大厦15楼1515室,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法定代表人:孟**。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3月,市政管理处与泽阳公司签订宿州市城区2022-2023年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监理合同。

  事发项目为银河四路非机动车道路面维修工程,事发地点位于银河四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西南角非机动车道内,属于宿州市城区基础设施年度养护工程的一部分。2023年6月份,市政管理处对2023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进行招标,市政公司中标该项目,7月签订施工合同。

  2023年7月,项目总承包单位市政公司发文成立了该工程项目部。但项目部并未实际组建,由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所属工程队负责工程具体实施,作业所需铣刨机、铲车等工程机械由工程队调配和管理。

  根据2023年2月旭丽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旭丽公司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小型机械及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2023年8月8日,该工程开工。事发时,银河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已施工完成,南侧非机动车道路面铣刨已接近完成,正进行沥青铺设作业。

  2023年8月10日,市政管理处工程队对银河四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进行路面铣刨和沥青面层铺筑作业,旭丽公司劳务人员负责废渣清理等辅助性工作,11时30分许,施工人员完成路面铣刨后,进行沥青面层铺筑。根据作业安排,工程队工人孙*负责操作装载机装卸废渣,车辆转弯时碰撞挤压到右后侧的旭丽公司劳务人员宋*,致其受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宿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日15时35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1.周**,旭丽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负事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孙*,工程队职工、装载机操作手。操作机械施工作业时,未有效预判现场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直接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高*,市政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市政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实际分管工程队。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4.王**,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长期未到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宋*,市政管理处主任、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自安全责任,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向市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张**,泽阳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负监理失职责任。建议由市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宿州市旭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事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

  2.宿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负事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4.宿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责成其向市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宿州市旭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聘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人员防护与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宿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切实履行项目施工管理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强化作业人员特别是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宿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要全面厘清单位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规范项目管理。同时,严格落实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晰集团、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同时,督促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局要切实履行市政工程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严从实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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